杭州要债公司讲述讨薪方式不当 有理变无理
- 时间: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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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讨要工资引起矛盾的刑事案件。2020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为丁某提供劳务,后赵某多次向丁某索要拖欠工资未果。7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杨某等人在天水市秦州区某烧烤店吃饭期间,赵某打电话向丁某索要工资,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后丁某来到该烧烤店,赵某、丁某因工资一事再次争吵,杨某在旁劝阻时与丁某发生争执,将丁某一把推倒,丁某后枕部着地,同时杨某及赵某对丁某进行殴打,致丁某头面部受伤。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头部外伤引起硬脑膜下积液、慢性颅脑血肿,已构成轻伤一级;面部软组织挫伤、牙齿脱落一枚均已构成轻微伤。
审理中,丁某与二被告人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协议:由赵某、杨某一次性赔偿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丁某对二被告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以共犯论处。被告人赵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经司法矫正机关审前社会调查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可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可从宽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法官提醒
劳动者提供劳动,应当获得工资报酬,但如果劳动者的讨薪方式过激,故意伤害他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赵某讨要工资时没有采取合理的手段,酒后冲动酿成犯罪,在庭审中,法官通过释法明理,耐心劝解,最终二被告人知错改错,当庭向被害人鞠躬道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本案的判决结果也提醒广大群众,遇事要冷静处理,不要通过过激的违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否则会将合法有理的事情变成违法无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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