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讨债公司介绍专业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 时间: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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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事诚杭州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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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立法原意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该特殊规定具有适用的前提和限制。那么在专业技术工程中,实际施工人能否依据该特殊规定直接起诉发包人呢?本文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
在违法分包、转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的特殊权利。但是,在专业技术工程等合法分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一、2015年7月,甲方梵某公司与乙方惟某公司以联合体招标方式确定惟某公司作为中标人,并签订EPC总包合同,航站楼工程内容以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为准。
二、2015年8月,发包人惟某公司与承包人中某公司以招标方式确定中某公司作为中标人,并签订施工总包合同,航站楼工程内容包含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及施工总承包管理。
三、2015年10月,航站楼工程实际开工。2017年3月,航站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中某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范围包含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屋面幕墙工程、室内精装修工程等。
四、因惟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中某公司起诉惟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主张梵某公司在欠付惟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另案生效判决梵某公司向惟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费用。
五、贵州高院一审判决认为,航站楼工程总包合同合法有效,中某公司并非借用资质施工人,也并非是违法转包人,亦非违法分包人,其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梵某公司主张权利,遂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中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六、最高法院二审认为,施工总包合同中基础工程、钢结构合同系合法专业分包,中某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梵某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施工总包合同之外的屋面幕墙工程、室内精装修工程等,没有经过招标程序,系违法分包,中某公司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梵某公司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某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要求其支付工程款?最高法院认为应区分认定,核心意见如下:
一、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的适用及前提。在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赋予实际施工人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中某公司在违法分包的施工范围内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航站楼工程中基础工程、钢结构合同系合法专业分包,中某公司向梵某公司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在屋面幕墙工程、室内精装修工程等违法分包的施工范围内,中某公司可向梵某公司主张权利。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就本案梳理的实务要点总结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第一,对施工人而言,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仅适用于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规定,转包有全部工程的转包、全部工程支解后的分包两种类型,违法分包有单位工程全部分包、分项工程分包两种类型。实施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即属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绕过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第二,对发包人而言,一旦发生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形,则可能面临着被实际施工人追索的法律风险。实务中,实际施工人在多大的层次突破合同相对性,亦保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比如,在一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是在多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难以突破多层的法律关系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此外,在借用资质的情形下,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具有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不适用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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