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讨债公司讲解共同授信、单独借款,还款责任谁来担?
- 时间:2025-02-15
- 点击:40
- 名称:事诚杭州讨债公司
- 来源:https://www.ahgzx.com/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共同与银行签订授信合约,离婚后,由借款人一方支取并使用授信合约项下的贷款,还款责任主体应当如何确定?近日,杭州讨债公司对此类案件作出判决,夫妻二人共同在授信合约上签字,离婚后借款人一人支取贷款并使用的,曾作为共同授信申请人的配偶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与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21年3月2日与某银行签订《授信合约》,约定授信期限自2021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2日,授信金额10万元,李某作为借款人、全某作为借款人配偶分别签字。
后二人于2021年9月办理离婚手续。
借款人李某在授信期限内于2022年3月2日向原告支取贷款10万元,后因未能按期还款,银行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应积极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故对原告要求借款人李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全某虽然也在《授信合约》上签字,但未参与之后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全某非借贷关系主体。
且本案贷款是在李某与全某离婚以后,银行向李某所出借,案涉款项由李某所用,故本案贷款亦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银行要求被告全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授信合同不等于贷款合同,授信合意不能代替借款合意。夫妻双方共同在《授信合约》上签字,系与银行在建立借款合同关系的前置审查程序中就缔结意思产生的合意,《授信合约》只是属于借款合同的预约,当借款人一方支取贷款时,借款人与银行的事实借贷关系成立。
配偶一方虽然系授信申请人但并未参与该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亦未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表达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未与银行之间达成借贷合意,故不应当被认定为借款合同主体。
又因借款人支取贷款事实发生在双方离婚后,此贷款属于借款人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授信合约》未明确约定授信合约项下的借款均由全部授信申请人承担的情况下,要求授信合约上作为配偶一方签字的当事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并不能被支持。
标题:杭州讨债公司讲解共同授信、单独借款,还款责任谁来担?
网址:https://ahgzx.com/167.html
作者:杭州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 讨债资讯
- 杭州讨债公司阐述急需钱用,向欠款人催讨,可对方却越发拖延,甚至干脆不还。这背后究竟有何原因,又该如何有效讨要欠款?
- 杭州讨债公司讲解朋友、亲戚借钱不还怎么办?先礼后兵教你体面追回欠款
- 杭州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
- 杭州讨债公司讲解共同授信、单独借款,还款责任谁来担?
- 杭州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了一起朋友之间因“借名买车”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 杭州讨债公司通过“一庭两所一中心”矛盾纠纷联调机制,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 杭州讨债公司阐述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多年好友因5万元借款对簿公堂
- 杭州讨债公司阐述成功“云调解”了一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 杭州讨债公司阐述成功化解两起矛盾纠纷,一场赡养纠纷,一场抚养纠纷
- 杭州讨债公司讲述面对欠钱不还的情况,应如何走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