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讨债公司讲解聊城市茌平区岳某甲与岳某乙等4名子女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 时间: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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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事诚杭州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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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为中国法律服务网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入库案例
案情简介
聊城市茌平区某村八旬老人岳某甲,育有两子两女,自2020年老伴去世后便在某镇颐养中心养老。岳某甲原有30万元的养老积蓄,由次子岳某乙代为保管,用于定期向颐养中心支付老人的护理费和医药费。其余3名子女对次子代为管理老人养老积蓄一事存在诸多疑虑,争执不断,岳某甲无奈申请由村委会代为管理养老积蓄。村委会引导岳某甲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及时与老人的4名子女及村委会取得联系,在多方都同意后,正式受理该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到某镇颐养中心与岳某甲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具体情况。岳某甲表示,以前老伴在世时,行动上还算方便,老两口可以相互照应,平时开支也是自己负责。老伴去世后,因年事已高,担心自己独居会有突发意外等情况,遂到某镇颐养中心养老。颐养中心每月基本费用2000元,如有生病等其它情况,需再另外支付费用。老人表示2020年入驻颐养中心时有30万元存款,认为养老积蓄足够,并表示4名子女也有家庭负担,因此其在颐养中心的花费都由自己支付,没让子女承担过任何费用。目前存款还剩20万元左右。
调解员了解到,自入驻颐养中心后,岳某甲养老积蓄由次子岳某乙代为管理,用来支付在养老中心的所有开支。其余3名子女认为其养老积蓄应平均分给4名子女保管而非1人代管,为此其他3名子女经常找老人纠缠。老人认为其养老积蓄不能分,钱分了到用钱时就不容易凑了,不知该如何是好。
调解员又与岳某乙等4名子女进行沟通,当面听取他们各自的想法。有的子女说岳某乙代管老人养老积蓄不到3年的时间,老人10多万元就没有了,认为花费不合理。花在养老院的钱有消费清单,其它的费用都没有依据,全凭一张嘴,肯定没有全花在老人身上。岳某乙表示其没有花费老人积蓄,每月到颐养中心交费的同时,都会采购老人所需的日常用品和水果食品等,再加上往返费用,这些花费老人都可以证明。其余子女对此不予认可,依然认为岳某乙私自花费老人积蓄,仍提出要均分代管养老积蓄。其中一个女儿表示老人现在的养老积蓄由儿子管理,以后养老送终凑钱都是均分,认为不合理,想现在先把老人的积蓄均分,等老人用钱时再统一凑钱。经过调解员再三确认,岳某乙等4名子女均表示要均分保管养老积蓄。
调解员分析认为矛盾焦点在于岳某甲不想将养老积蓄均分交由4名子女代管,而4名子女坚持均分保管,双方意见分歧较大。
随后,调解员又到村委会了解情况,寻找突破点。在交流中,了解到岳某甲曾表示希望将其养老积蓄交由村委会代为管理,但村委会对其子女是否同意,以及村委会代为管理个人财产是否可行等问题存在疑问。了解到这一情况,调解员随即赶往颐养中心,岳某甲向调解员表达了其想法,表示不想因养老问题与子女起争执,但又想确保自己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故想让村委会代为保管个人养老积蓄。调解员终于找到了纠纷调和化解的关键点,下步调解思路就是引导岳某乙等4名子女理解并同意岳某甲将积蓄交由村委会代管的意见。
调解员组织村委会成员、岳某甲及岳某乙等4名子女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首先对岳某乙等4名子女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批评教育。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父母养育儿女长大,儿女对父母的恩情是无法报答的,要感受老人现在的委屈与不易,感谢老人多年的养育,陪伴老人度过一个舒适的晚年。老人年纪大了,该膝下承欢,老有所依,不要因老人的这点养老积蓄惹得兄弟姐妹反目成仇,寒了老人的心。经过调解员的劝说,岳某乙等4名子女都认识到了自身的问题。
随后调解员向岳某乙等4名子女表达了岳某甲将养老积蓄交由村委会代管的意愿,希望子女同意。并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人的养老积蓄受法律保护,由老人个人自由支配。通过情理法的调解说教,4名子女均同意由村委会代管老人的养老积蓄,不再争议其分配问题。
随后针对村委会关于代管老人积蓄是否合适的问题,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由村委会代管养老积蓄是岳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村委会的代管行为也是合法合理的,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村委会成员均同意由村委会代管老人养老积蓄,表示为村民服务、为群众解忧是职责所在,义不容辞。岳某乙等4名子女也表示同意由村委会代管养老积蓄。随后调委会还针对岳某甲提出的积蓄用完后产生的赡养费用问题,引导岳某乙等4名子女协商,最终确定岳某甲财产用尽后再产生的赡养费用由其4名子女均摊,相应地老人百年之后若仍剩有积蓄,由村委会交至其4名子女平均分配。
调解结果
经调解,各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岳某甲20万元养老积蓄由村委会无偿代管,用于其在某镇颐养中心的所需费用和医疗花费,费用支出应有相应票据,由老人4名子女共同监督,不得挪为他用;
2.岳某乙等4名子女不再就老人养老积蓄代管问题引发争议;
3.岳某甲积蓄用尽后再产生的赡养费用由岳某乙等4名子女均摊;老人百年后若积蓄仍有剩余,由村委会交至其岳某乙等4名子女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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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本案是由养老积蓄代管引发的矛盾纠纷,涉及八旬老人的养老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极易给老人养老及安享晚年造成不利影响。首先调解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理清思路,发现争议焦点,并根据老人意愿找到由村委会代管养老积蓄这一调解关键点;其次调解员法理情并用,多管齐下,用法律和温情指出儿女要学会尊重父母、孝敬父母、理解父母,不能让父母陷入两难境地,为同意老人将养老积蓄交由村委会代管奠定思想基础;最后,调解员针对村委会代管老人积蓄存在的疑惑,开展释法讲解,为村委会免费代管积蓄找到了合法合理的依据,并对积蓄代管及后续赡养等问题一并做出了调解,有力的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让老人真正实现了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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